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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厂储罐区,白酒生产中存在哪些安全隐患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4-17 11:58:46 编辑:美酒知识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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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白酒生产中存在哪些安全隐患

1、消防隐患是酒厂第一大隐患,设备是否防爆,消防设施是否过期,有没有明确的严禁烟火,杜绝厂区内明火,检查厂区用电线路安全等;2、储存设备安全隐患,不锈钢储存设备有没有喷淋设施,呼气阀是否完好,罐区是否专人看管,明确严禁烟火和用电安全,严禁闲杂人员进入;3、生产期间,未经许可的外来人员,禁止进入生产车间,以防出现消防或投放不安全物品的情况;4、酒类运输,运输途中应保证运输器具的洁净度,乙方其他酒类或不洁净的物品感染白酒,如果是车辆运输,要有相关的防爆警示标志;

白酒生产中存在哪些安全隐患

2,福建石油化工集团包括哪几家分公司急

福建石油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福建石化集团公司)是福建省政府于1998年组建的福建省石化产业龙头企业,是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主要从事炼油化工的投资、贸易,化工产品的生产、经营和科研、设计等业务,生产经营四大类二十多种产品。福建石化集团公司现有9家一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企业)。2011年6月末总资产72亿元。全资的福建省石化工业公司是以炼油化工为主的投资型企业,全权代表福建省政府投资、管理与中国石化股份公司合资的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50%股权,间接持有福建联合石化有限公司25%股权。福建联合石化公司是国内最大的中外合资大型石化企业之一,现有原油加工能力1200万吨/年,居国内第8位;乙烯生产能力80万吨/年,每年可生产高品质的成品油713万吨、聚烯烃产品132万吨、对二甲苯70万吨、苯27万吨、12万吨丁二烯等,合计商品量1015万吨,年销售收入超700亿元。全资的福建省东南电化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原福建省第一家氯碱企业福州第二化工厂改制设立,是目前省属最大的氯碱企业。根据福建省、福州市两级政府部署,2010年1月起老厂全面停产,实施搬迁,正在福清江阴石化专区建设经国家发改委核准的搬迁项目,一期建设10万吨/年TDI,配套12万吨/年离子膜烧碱、10万吨/年PVC生产装置,计划2012年12月建成,届时将实现年销售收入近40亿元。控股的福建湄洲湾氯碱工业有限公司是目前福建省最大的聚氨酯原料生产基地,拥有10万吨/年烧碱、5万吨/年聚醚、4万吨/年环氧丙烷、4万吨/年1,4-丁二醇、5万吨/年盐酸以及液氯、漂白粉、次氯酸钠、医用氧气等化工产品生产能力,年销售收入近20亿元。控股的福建省福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是福建省唯一的合成橡胶生产基地,为福建石化集团公司与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合资的石化中下游产业链企业,现有5万吨/年顺丁橡胶、10万吨/年丁苯橡胶生产能力,年销售收入超30亿元。相对控股的福建东港石油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拥有1个3万吨级泊位、2个2千吨级泊位和近10万m3化工储罐,2011年5月正式投入商业运营。全资的福建省石化贸易公司、福建省农化经贸公司主要从事油品、化工等产品的贸易;直属单位福建省石油化学工业设计院、福建省化工科研所是省内大型设计、科研单位。新时期,福建石化集团公司正按照福建省委、省政府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石化主导产业的战略部署,更加注重主业发展,实施项目带动、打造大集团。“十二五”期间计划投资建设:一是依托福建联合石化有限公司资源,继续打造泉港石化产业链。新建6万吨/年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酯项目、合成橡胶“脱瓶颈”扩建项目、新建5万吨/年乙丙橡胶项目、新建5万吨/年丙烯酸酯和5万吨/年高吸水性树脂(SAP)项目、新建5万吨/年聚碳酸亚丙酯(PPC)项目、扩建7万吨/年聚醚产能项目、东港公司库区二期扩建项目等;二是做大江阴石化专区化工新材料基地。新建煤码头、液体化工码头,扩建煤气化、合成氨、浓硝酸、TDI、热电等装置,形成以TDI为主导产品的资源配置合理的煤化工产业链;三是在炼化一体化项目基础上,实施炼油和乙烯脱瓶颈改造,继续推进二期扩建1200万吨/年炼油、20万吨/年己内酰胺、3万吨/年异戊橡胶项目。四是牵头与央企、外企、民企合作建立专业的石化产品贸易平台(化工专业市场),积极与中国石化等国内大型石化巨擘及国际石化巨头合作,做大石化产品贸易额。力争在“十二五”末形成总资产和年销售收入均超200亿元的特大型石油化工集团,为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石化产业发展,推动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福建石油化工集团包括哪几家分公司急

3,丙三类仓库怎么界定高层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和安全疏散第4.2.1条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应符合表4.2.1的要求。注:①高层库房、高架仓库和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筒仓可采用钢板仓。储存特殊贵重物品的库房,其耐火等级宜为一级。②独立建造的硝酸铵库房、电石库房、聚乙烯库房、尿素库房、配煤库房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内的中转仓库,其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0倍,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③装有自动灭火设备的库房,其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及注②的规定增加1.00倍。④石油库内桶装油品库房面积可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执行。⑤煤均化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为12000m2,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⑥本条和本规范有关条文中规定的“占地面积”均指建筑面积。第4.2.2条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冷库,每座库房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隔面积,可按《冷库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执行。第4.2.3条 在同一座库房或同一个防火墙间内,如储存数种火灾危险性不同的物品时,其库房或隔间的最低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第4.2.4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0度以上的白酒库房不宜超过三层。第4.2.5条 甲、乙、丙类液体库房,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水燃烧爆炸的物品库房,应设有防止水浸渍损失的设施。第4.2.6条 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其顶部盖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面积。粮食筒仓的工作塔、上通廊的泄压面积应按本规范第3.4.2条的规定执行。第4.2.7条 库房或每个防火隔间(冷库除外)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宜少于两个。但一座多层库房的占地面积不超过300m2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面积不超过100m2的防火隔间,可设置一个门。高层库房应采用封闭楼梯间。第4.2.8条 库房(冷库除外)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面积不超过100m2时可设一个。第4.2.9条 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戊类多层库房外,供垂直运输物品的升降机,宜设在库房外。当必须设在库房内时,应设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井筒内,井筒壁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第4.2.10条 库房、筒仓的室外金属梯可作为疏散楼梯,但其净宽度不应小于60cm,倾斜度不应大于60°角。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0.8m。第4.2.11条 高度超过32m的高层库房应设有符合本规范第3.5.6条要求的消防电梯。注:设在库房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可不设前室。第4.2.12条 甲、乙类库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设在丙、丁类库房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分隔开,其出口应直通室外或疏散走道。第三节 库房的防火间距第4.3.1条 乙、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注:①两座库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本规范第4.2.1第一座库房的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②高层库房之间以及高层库房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3.00m。③单层、多层戊类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00m。第4.3.2条 乙、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3.1条规定执行;与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3.4条规定执行,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第4.3.1条的规定增加2m。乙类物品库房(乙类6项物品除外)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与其他民用建筑不宜小于25m。第4.3.3条 屋顶承重构件和非承重外墙均为非燃烧体的库房,当耐火极限达不到本规范表2.0.1的二级耐火等级要求时,其防火间距应按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第4.3.4条 甲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4条的规定。注:①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但本表第3、4项物品储量不超过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超过5t时,可减少12m。②甲类库房与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第4.3.5条 库区的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距离不宜小于5m,并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第四节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第4.4.1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如采取安全防护设施,也可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布置。第4.4.2条 甲、乙、丙类液体的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的桶罐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2的规定。注:①防火间距应从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但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小于10m。②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堆场与甲类厂(库)房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但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堆场与上述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③浮顶储罐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④一个单位如有几个储罐区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储罐与四级建筑的较大值⑤石油库的储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第4.4.3条 计算一个储罐区的总储量时,1m3的甲、乙类液体按5m3的丙类液体折算。第4.4.4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4的规定。注:①D为相邻立式储罐中较大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②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采用本表规定的较大值。③两排卧罐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④设有充氮保护设备的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储罐的间距确定。⑤单罐容量不超过1000m3的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如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其防火间距可不小于0.6D。⑥同时装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备时,储罐之间的间距可适当减少,但地上储罐不宜小于0.4D。⑦闪点超过120℃的液体,且储罐容量大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5m;小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2m。第4.4.5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储量不超过表4.4.5的规定时,可成组布置;二、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行。甲、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间距,立式储罐不应小于2m,丙类液体的储罐之间的间距不限。卧式储罐不应小于0.8m。三、储罐组之间的距离,应按储罐组储罐的形式和总储量相同的标准单罐确定,按本规范第4.4.4条的规定执行。

丙三类仓库怎么界定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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