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因此,该企业当月应缴增值税为:
〔500000+50000÷(1+17%)〕×17%-42264.96=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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